财税〔2016〕36号文件中的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》规定:
1.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,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。
2.货物运输代理服务,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、发货人、船舶所有人、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,以委托人的名义,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、装卸、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、引航、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。
财税〔2013〕106号规定:货物运输代理服务,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、发货人、船舶所有人、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,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,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,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、船舶进出港口、联系安排引航、靠泊、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。
小陈税务对比: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删去“或者以自己的名义,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”,即区别于货物运输代理,把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提供的承运业务,从货物代理中区分出来,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缴纳增值税。